1.反兴奋剂过程中运动员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运动员在反兴奋剂机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与运动员特殊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权利。
(1)平等权
运动员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平等地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当运动员违法犯罪,或违反《反兴奋剂条例》或其他体育法规时,应当平等地受到追究及处罚。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无疑侵犯了其他诚实的运动员的公平参赛权。
(2)人身权
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兴奋剂检查过程中,应尊重运动员的人格,并将对运动员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3)劳动权
劳动权是运动员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参与体育训练、参加体育竞赛是运动员劳动权的主要内容。而剥夺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从某种意义上说,实际上等于剥夺运动员的劳动权。
(4)财产权
财产权是运动员享有通过参与体育训练、参加运动竞赛获得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预防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处罚使用了兴奋剂的运动员时,应当注意不能侵犯运动员的财产权,非法剥夺运动员的财产或对运动员财产使用的限制。
(5)受教育权
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可以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在接受系统的体育教育的同时,运动员也享有接受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教育的权利,以及接受保护自身的身心健康教育、反兴奋剂教育等权利。
(6 )诉权
运动员对于体育行政机关或体育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体育组织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反兴奋剂过程中对运动员的侵权行为
反兴奋剂斗争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机制过程包括:立法、宣教、预警、检查、处罚等环节。在反兴奋剂的过程中对运动员的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各个环节,对运动员权利的维护也应当体现在反兴奋剂机制过程的各个环节中。
(1)立法问题导致的侵权
加强反兴奋剂立法工作,是有效开展反兴奋剂斗争,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立法滞后、立法漏洞、立法矛盾、以及立法的不公平、不完整等,都会在不经意中造成对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反兴奋剂条例》的颁行,对于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有效地规范调控管理反兴奋剂工作,提高反兴奋剂斗争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也为国家司法介入反兴奋剂斗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反兴奋剂条例》主要是对除运动员之外的部门、组织、人员的反兴奋剂义务及违反该条例的处罚方法的规范,并没有系统地规定运动员在反兴奋剂过程中的权利。其可能会出现的结果是:对于同样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由于运动员所从事的体育项目的不同,所受到的处罚则有可能是不同的。这对于运动员显然是不公平的。立法者的公平观念会影响到运动员平等权的实现。
(2)宣教不力导致侵权
如果由于宣教环节的问题,致使运动员不知道某种物质属于违禁药物而服用,这实际是对运动员知情权的侵犯。知情权还应包括告知运动员有医疗用药豁免权,当运动员因为疾病确实需要禁用的药物进行治疗时,不至于贻误治疗的时机,损害运动员的生命健康。
(3)滥用预警导致侵权
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制度、采取手段措施,预防和警示兴奋剂的使用,是反兴奋剂的有效环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