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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作者:群体处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5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十三运会各承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湖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大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广泛开展和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努力办成隆重、热烈、精彩、和谐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实施我省争光进位战略,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一、主、承、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省体育局、荆门市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省残联
协办单位:各有关单位、各行业体育协会及单项体育协会、新闻单位、赞助单位
二、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10月在荆门市举行(具体日期待定)。部分项目分散在市、州、县和学校、企事业单位举行。
三、参加单位
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高等院校、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为单位组团(队)参赛。
四、竞赛项目:
(一)青少年类(18项):
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体操、跳水、赛艇、皮划艇、田径、游泳、射击、足球、篮球、排球、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
(二)群体类(37项):
1、高等院校(11项):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毽球、武术、健美操、桥牌、定向越野
2、少数民族(3项):蹴球、打陀螺、高脚竞速
3、公安民警(2项):射击、武装越野
4、农民(4项):中国象棋、健身秧歌、舞龙、民兵军事三项
5、 职工(13项):健身舞(巴山舞、健身秧歌、健身球)、大众体育创编、乒乓球、篮球(3人)、健美、体育舞蹈、网球、保龄球、桥牌、围棋、中国象棋、钓鱼、门球
其中大众体育创编、乒乓球和健身舞中的健身秧歌项目由省总工会负责组织竞赛;其它项目由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竞赛。
6、残疾人(4项):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
五、运动员资格:
(一)青少年类
1、湖北省户籍的适龄青少年学生。
2、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3、运动员注册规定
(1)运动员必须按照《省十三运周期运动员资格注册管理办法》(鄂体青少[2007]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注册。持有省体育局颁发的《湖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竞赛。
(2)本周期注册共进行3次,第一次为2007年4月;第二次为2007年全省青少年各项目年度竞赛前;第三次为2008年3月1日-31日,是各项目最小年龄组运动员的补充注册。其它时间不再办理注册。
(3)运动员资格注册工作由省体育局宏观管理,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体科所协助。
4、运动员年龄规定
按照各项目规程规定的年龄参加竞赛。
5、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体育(文体)局负责对所辖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二)群体类
1、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高等院校:必须持有参赛所属学校学生证、学籍证明及运动员学生注册证明材料。
(2)少数民族:必须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
(3)公安民警:必须持有参赛所属单位工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
(4)农民:必须是本地区的农民、渔民、农业三场(林场、茶场、果场)、国营农场、乡镇企业就业人员(含乡镇个体经商者),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
(5)职工:除体育舞蹈项目的部分组别外,其它项目参赛职工必须年满18周岁(出生限定日期见各项目竞赛规程),并持有参赛所属单位工作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并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进行资格注册(巴山舞、大众体育创编、钓鱼除外)。体育舞蹈按单项规程的规定分年龄组进行资格审查。
(6)残疾人:必须持有所在地残联核发的残疾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凡不符合最低残疾等级标准者,无参赛资格。
2、参赛运动员必须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3、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本届运动会单项竞赛规程规定。
4、现役运动员不能参加群体类项目的比赛。
5、资格审查将按以下办法进行:
(1)运动员资格审查将采取赛前检查与赛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审查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比赛资格。
(2)运动员参赛资格异议的申诉实行实名申诉制。
六、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规定
1、凡进入荆门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单位,其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4人,工作人员1人)。
2、凡进入荆门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在30人以上、60(含)人以下的单位,其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0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7人,秘书长1人,工作人员1人)。
3、凡进入荆门市参加主赛场比赛的运动员总人数超过60人的单位,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即增加1名工作人员。
4、 参加群体类职工企事业组比赛的单位,必须参加8个(含)以上竞赛项目的比赛, 方可组成代表团(团部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中团长1人、副团长2人,工作人员1人)。未达到规定参赛项目的单位,允许参加所报项目的单项竞赛。
5、省大学生体协、省少数民族体协、省前卫体协、省农民体协、省大型企事业体协、省残疾人体协可组团(团部人员不得超过2人,其中团长1人,工作人员1人)进入荆门市参加主赛场的活动。
(二)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人数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荆门市直接参加青少年类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四)青少年类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本周期必须参加全省青少年正式年度竞赛2次以上。
(五)每名选手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不得跨项目、跨类别竞赛(如:报田径不得兼报篮球、报高校健美操项目不得兼报职工健美操项目)。
(六)青少年类田径、篮球为必报项目(神农架林区的篮球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七)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获准在省内招收的运动员参加省运会,必须双方签订协议书,并在15日内报省体育局备案,方可生效。
(八)职工比赛分地方组(市、州、直管市、林区)和企事业组(各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进行。
(九)群体类各承办单位只安排一个项目进入荆门市主赛场进行比赛。
七、竞赛办法:
1、各项目竞赛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程和有关补充规定。
2、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必须符合本竞赛规程总则。
3、各项目比赛必须决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现并列。
4、青少年类各项目正式报名参赛不足4队,单项比赛不足4人,团体(接力)不足4队,群体类职工3人篮球项目不足10队,其它项目不足5队,则取消该项目比赛。
5、青少年类足球、排球项目正式报名参赛在8队以内,不进行预赛,9队以上则进行预赛。
6、各项目正式报名参赛的运动队、运动员不得无故弃权,如无故弃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类:
1、各项目获得1-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2、省运会成绩计分
(1)所设18个项目,计10个项目的奖牌和总分。篮球和田径为必计项目,其它8个项目在各代表团参加的竞赛项目中,取最好成绩的8个项目计算奖牌和总分,计入各代表团。
(2)篮球项目获得前三名颁发奖牌,前八名按照9、7、6、5、4、3、2、1枚金牌计算,计分按金牌数×9分计算。
(3)排球、足球项目获得前三名颁发奖牌,按照5、3、2枚金牌计算,计分按金牌数×9分计算。
3、大赛成绩计分
(1)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分别按10、8、6枚金牌计算,计分按金牌数×9分计算;获得各项目最高级别的世界比赛(只计算一次)前三名分别按6、4、2枚金牌计算,计分按金牌数×9分计算;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分别按4、2、1枚金牌计算,计分按金牌数×9分计算,计入原输送单位。
(2)获得年度全国最高级别竞赛冠军(按年度计算一次比赛成绩)按1枚金牌计算,计分按金牌数×9分计算,计入原输送单位。
(3)集体和团体项目符合大赛成绩第1-2条的运动员,按人次计算金牌和总分,计入原输送单位。
(4)大赛成绩时限为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5)凡在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1名运动员(以省体育局青少处印发的输送文件为准),且2009年12月31日仍在队中训练的运动员计1枚金牌。
(6)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市州)获准招收(有协议)的运动员,所获成绩和原输送单位各计一半;无协议的,取得的成绩计入招收单位;(省直)国家基地获准在省内招收的运动员,所获成绩计入输送单位。
基地金牌排名,按培训单位计算。
(二)群体类
1、职工篮球按实际录取名次的2倍计牌计分。残疾人竞赛计分办法见单项竞赛规程。其它各项目比赛按9、7、6、5、4、3、2、1计分。
2、职工青少年组体育舞蹈比赛成绩计入地方组。
3、除高等院校外,其它团体总分和金牌总数按属地原则计入地方组或企事业组。
九、奖励办法:
(一)青少年类和群体类均设金牌总数奖(群体类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按获得金牌总数多少排列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若金牌总数相等,则银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获前8名(群体类企事业组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的颁发奖杯一座。
(二)青少年类和群体类均设团体总分奖(群体类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按得分总和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总分相等,则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获前8名(群体类企事业组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的颁发奖杯一座。
(三)青少年类还另设:
(1)奖牌总数奖。按奖牌总数排列名次,奖牌多者名次列前。若奖牌相等,则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2)赛会金牌奖、赛会团体总分奖、赛会奖牌总数奖。
(3)基地金牌总数奖。国家级基地按规定的6个竞赛项目所获金牌数进行排名。
获奖牌总数奖、赛会金牌奖、赛会团体总分奖、赛会奖牌总数奖前8名、基地金牌总数奖前6名的颁发奖杯一座。
(四)其他奖项(具体办法另定):
1、省运会承办贡献奖;
2、体育道德风尚奖;
3、省运会最佳赛区奖。
(五)各项目获单项前八名的代表队颁发奖杯一座(参赛不足8队减一名次录取)。
(六)获得各项目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证书。
十、兴奋剂和性别检查(青少年类)、处罚
(一)兴奋剂和性别检查分别采取赛前、赛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使用兴奋剂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二)必须按本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参赛资格和年龄组别报名参赛。凡属雇佣军,虚报年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将取消所获成绩,扣罚该代表团所获得的金牌和总分(1项扣罚一枚和取消名次所得总分,实行累计);如违纪违规运动员未获得成绩,将扣罚该代表团所获得的铜牌和总分(1项扣罚一枚和该项目规程规定录取名次最后一名的分值,实行累计)。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三)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四)对正式报名后无故退出的,取消代表团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按照项目竞赛规程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十一、公布获奖单位和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省运会“承办贡献奖”、“体育道德风尚奖”和“最佳赛区奖” 获奖单位并进行颁奖。
(二)公布青少年类和群体类地方组、企事业组团体总分和金牌总数奖前8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三)公布青少年类基地金牌总数奖前6名的单位并进行颁奖。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青少年类:
1、报名
(1)第一次报名必须于2010年 3月31日前将《第十三届湖北省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和参加人数书面报省体育局和荆门赛区。项目一经确认,不得无故更改和调整。
(2)第二次报名在各项目开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报名截止后,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除外),逾期以弃权论处。
2、报到
(1)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开幕式前3天开始报到,并于闭幕式结束后1天内离会;
(2)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
(3)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 1天离会;需要提前报到的,经组委会和省体育局批准。
(二)群体类
1、第一次报名:各项目参赛单位务必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参加比赛的项目分别报送各项目省直承办单位。第二次报名:各项目参赛单位应于赛前30天将正式报名单报送各项目省直承办单位。
2、各单位按各单项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时到赛区报到,提前报到经费自理。
十三、设资格审查部(青少年类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办法另定)
十四、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执行有关条例。
(二)青少年类各项目裁判长和省派裁判员由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名,报组委会和省体育局审核后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提名,报有关项目中心审核后进行补充。群体类各项目比赛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省体育局和省直承办单位共同协商选派,裁判员均按分配名额选派。
十五、经费 (青少年类)
(一)各项目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按有关规定标准自交基本伙食费。
(二)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三)省运会期间组委会须提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工作服装,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六、代表团团旗和服装
(一)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颜色、字体自定,旗上标明单位名称(如武汉市),规格统一为2×3米,旗杆由大会统一备制。
(二)青少年类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其它:
(一)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是竞赛规程总则的配套性文件,由省直承办单位制订,报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筹(组)委会审定后统一下发执行;职工项目运动员资格注册由各项目承办单位负责。
(二)参加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选拔、集训、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均属公差,不影响其参加评选先进、考核、工资晋级和奖励。
(三)各项目比赛均可冠以“杯名”(具体办法另定)。
(四)各赛区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10天内将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和工作总结各一式两份报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办公室和省体育局青少处。
(五)竞赛经费开支由各类别承办单位按省财政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十八、附则
(一)本规程总则由省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总则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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