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员在正式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正式比赛指列入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赛事。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2、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属单位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
3、申请一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将申请材料报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由项目中心报省体育局。
4、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由运动员将申请材料报所属省运动项目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运动项目中心报省体育局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体育局报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5、运动员以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6、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运动员在不同项目里达到标准的,可分别提出申请。
7、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指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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