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
第八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管理。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