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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注意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3、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4、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5、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审批权限:县级体育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