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1997年7月16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符合开展非体育活动的条件;
(三)临时占用,且占用期限不得超过15天。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附后);
(二)总负责人个人情况及身份证明;
(三)管理机构。包括现场负责人、安全保卫、防火、卫生等的组成人员名单;
(四)公安部门(包括治安、防火等部门)对开展此次活动的批复;
(五)工商部门对开展此次活动的批复;
(六)场地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的相关证明;属于承租性质的,应提供承租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和租赁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审批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承办处室及联系方式
湖北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
电话/传真:027—8731363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5号省体育局4楼
邮政编码: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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